广州个体户和外来工可享医保
www.PharmNet.com.cn 2005-10-31 字号:放大 正常
广州市政府近日公布了《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每月只需缴费103元,广州市外来工、个体户、灵活就业参保人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该办法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广州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约35万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约110万人,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已经成为城镇主要的新增劳动力。
该《办法》将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保险推销员经纪人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针对这类人群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收入等不稳定,对门诊保障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住院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交纳住院保险费。其中,符合本办法参保的外来工,由用人单位整体参加"住院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工个人不用缴费。以2004年的2585元计算,其每月缴费金额为103元。
同时,《办法》还规定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普通(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着重解决其患大、重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其住院和特殊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一致,管理办法也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待遇的"等待期"。为了防止等待期太短,达不到防止逆向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的目的;太长又削弱了保障力度,经测算并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确定等待期为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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