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首页 - 医药招商 - 生意圈 - 医药搜索 - 企业大全 - 产品供求 - 医药研发 - 医药资源 - 中医药 - 百姓OTC - 医药人才 - 医药站点 - 保健品 - 器械设备 - 医药论坛
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相关资讯

北京一医院给孕妇做胸透被判赔偿

www.PharmNet.com.cn 2006-05-22  字号:放大 正常

化妆品网
    怀孕3个月左右的卫女士,看病时被医院做胸透检查后,无奈终止了妊娠,她为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州区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4年1月1日,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3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无果。当月8日,卫女士向通州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月13日,医学会认为医疗尚未终结,难以确定结果,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4年3月3日,卫女士在另一家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将这家医院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虽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的心理负担。因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并建议医院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知情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海东  万兴亚)
 
(转载自《中国青年报》)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对“北京一医院给孕妇做胸透被判赔偿...”发表评论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返回医药资讯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