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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艾滋防治条例:艾滋孤儿获免高中学费

www.PharmNet.com.cn 2006-09-27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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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昨(26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将有可能被要求在婚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初筛检测。昨(26)日,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正式提请审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
 
    昨日上午,省卫生厅厅长陈觉民受省政府委托,在会上就《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免费提供母婴传播阻断服务
 
    根据说明,《条例(草案)》针对艾滋病预防控制作出了7项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新闻媒体和各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任务。
 
    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宾馆、洗浴中心、娱乐场所等提供住宿和营业性娱乐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采供血管理,提高无偿献血率。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初筛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传播阻断服务。
 
    为减少高危行为导致传播艾滋病几率,规定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推广吸毒人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
 
    艾滋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陈觉民说,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条例(草案)》也作了5项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高危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治疗艾滋病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把负责参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专项资金补助管理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发放《免费就学证》,学校凭《免费就学证》免收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减免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并为其身份保密。
 
    卫生行政部门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抗病毒药物治疗,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喂养奶粉。
 
    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艾滋病家庭、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老人进行救助。
 
    鼓励公民参与艾滋病防治
 
    陈觉民提到,《条例(草案)》确立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实行综合防治。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心他们,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传染他人。
 
    据悉,28日的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将对《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进行表决。
 
(转载自《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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