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新规
9月28日,太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太原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参照《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据太原市民政局优抚处工作人员介绍,太原市现有伤残军人4200人左右,其中伤残情况较严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1000余人。按照刚出台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系本市户口)的1000余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参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其所需缴纳的医药费按照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单位无力缴纳或没有单位缴纳的,由当地财政安排支付。
有工作单位的在职残疾军人,其医药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按年缴纳。无力缴纳并经政府认定了的数十家特困企业的残疾军人,其医药费统筹金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没有工作单位在乡的残疾军人,医药费统筹金由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这一办法,可使残疾军人医药费统筹金能够保证缴纳和落实,残疾军人可列入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药品目录更多,看病花费全部由统筹金支付。(白伟)
(转载自《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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