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致孕妇精神失常 浙江一医院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长兴县一名产妇因为被误诊为乙肝,导致精神高度压抑,最后精神失常。误诊的医院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长兴中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产妇陶某各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2004年8月间,产妇陶某来到长兴中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抽血化验报告显示其为乙肝大三阳。陶某从医生处得知,大三阳可能会垂直传播,她对突如其来的“疾病”极为恐慌。不久,陶某在这家医院实施了剖腹产,而此时的血样检验却显示正常。
后经多家医院化验,证实陶某并未患上乙肝。但是陶某却坚信她患有乙肝,不肯进食,消极厌世。由于精神过度压抑,陶某在产后竟时哭时笑、不知吃喝,责怪母亲将疾病传染给她,甚至扬言要杀死母亲和孩子。
此后,陶某被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产后抑郁症”。随后,陶某又被送往杭州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因为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陶某的家人最终将长兴中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对陶某的病情以及与长兴中医院的误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重新委托权威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陶某的确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而且她患病与医院误诊这一应激因素有因果关系。
医院在庭审中认为,院方在血液检查中确实存在过错,但这仅仅是造成陶某“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病因之一,患者患病也与其心理和生理特征有关,陶某对乙肝病症的错误认识也是其患病的重要原因。院方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陶某的诉讼请求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赔偿范围,院方不能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医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在对陶某进行产前检查中换错血样,致使其误认为自己患上乙肝,精神受到刺激,随即出现极度紧张、恐惧。换错血样的应激因素对陶某所患的应激相关障碍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医院应负主要责任。但是陶某患病也有其自身的因素,包括精神障碍的家族史与既往史,童年时代的心理创伤、性格、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和生活态度等,形成个体易患性的影响,所以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长兴中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陶某各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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