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使用随意性大的情况将在上海医疗机构得到扭转,上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日前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
细则中规定,非细菌及部分病原微生物感染,以及属于病毒性感染的患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对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此外,上海还将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成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个级别,并确定了三种级别抗菌药物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目录。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那些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鉴于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症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适应症,以及新上市的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临床资料尚不多的抗菌药,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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