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行业动态

国家发改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www.PharmNet.com.cn 2007-01-24 医药网 字号:放大 正常
化妆品网
    2006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发改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改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医药网整理,严禁转载;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网站”)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返回医药资讯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