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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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并请在发文之日报发改委备案。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亦报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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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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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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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发改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发改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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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3月2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生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表:
-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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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278种中成药零售价格 (2007-02-28)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精氨酸等138种药品补充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7-02-08)
· 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2007-01-24)
· 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2007-01-24)
· 江苏物价局:1月26日起十类药品降最高零售价格 (2007-01-24)
· 国家发改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7-01-2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降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007-01-24)
· 国家发改委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 (2006-11-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006-08-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67种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 (200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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