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隆胸失败医方赔两万元并退还整形费
手术:隆胸失败带来无尽痛苦
2005年11月12日,柯女士前往福州某门诊部下设的医学美容中心就诊,医生为柯女士施行了“垂乳纠正加隆乳术”。术后,柯女士双乳肿痛、伤口破溃愈合不良。2005年12月8日,柯女士入住协和医院治疗术口合并感染并接受双侧乳房假体取出术,术后乳房表面欠平整,疤痕增生。出院后,柯女士又先后去了其他3家医院检查治疗。
鉴定:医方负主要责任
2006年3月1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双方的医疗纠纷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同时,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柯女士为十级伤残。于是,柯女士将门诊部告上了法院。
起诉:爱美女士索赔10万余元
她认为,她在门诊部接受手术后发生严重感染,虽经多家医院诊治仍然无法康复,导致其双乳外观畸形。因此,她要求门诊部退还其已支付的整形费,并赔偿她因事故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4929万元。
门诊部则辩称,他们对该起医疗事故不持异议,愿意按照市医学会认定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伤残等级、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均应严格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仅对柯女士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4项不持异议,其它赔偿项目都不予接受。
法院:医方要赔2万余元并退还整形费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柯女士在门诊部接受医疗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门诊部应按其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承担责任。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方负主要责任,因此门诊部可承担总损失额的90%。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法院认为,柯女士在门诊部下设的医疗美容中心接受的手术纯为完美身材,非治疗原发疾病,由于手术未达到预期目的反致损害,因此门诊部应当退还整形手术费。
而柯女士提供的医院的医疗发票、购药发票均有病历或处方相印证,确为治疗手术后遗症发生的费用,予以认定。
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因本案已被专业医学会认定为医疗事故,且原告的其他费用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提起,因此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不认定该损害构成伤残等级,但基于该医疗事故对一个成年女性的特有伤害,门诊部应酌情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柯女士无法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说明及费用证明,因此也不能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门诊部在指定期限内退还柯女士整形费用1.2万元,并赔偿她因事故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等共计2.2067万元。
(转载自《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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