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公布 严管违法广告
新标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规定。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新标准规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均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准则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1995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重新修订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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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药监局:2007年2月违法药品广告公示 (2007-03-02)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 (2007-02-26)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06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 (2007-02-25)
· 江苏: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总第51期) (2007-02-14)
· 河南省:2007年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2007-02-14)
· 甘肃省药监局:2007年1月违法药品广告公示 (2007-02-09)
· 广东省:2006年第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2007-01-31)
· 河南:2006年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200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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