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应按“细则”对症下药
近日,上海市卫生局对《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实施一个多月来的有关问题进行释疑时强调: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抗菌药物(包括非限制使用类、限制使用类和特殊使用类)的临床适应症用药,如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类和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的处方时,处方权限受到限制,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针对医院有关“未纳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抗菌药医疗机构是否可以采购使用?”的疑问,市卫生局答复表示,《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三、二级目录》)和《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一级目录》)中收载的仅是一部分抗菌药物。未纳入其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亦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三、二级目录》或《一级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
(转载自《上海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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