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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禁止完整胎儿部分移出子宫堕胎法

www.PharmNet.com.cn 2007-04-20 医药网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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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新保守派法官反对堕胎。4月18日最高法院法官对反堕胎法案进行投票,5比4的投票结果表明,这些法官支持在全国范围禁止存在争议的堕胎方式,对堕胎更加严格限制。
 
    这项存在争议的堕胎方式是指从子宫中部分地取出完整的胎儿,而后碾碎或者切掉胎儿的头部。反对堕胎人士认为,这项法律不会减少堕胎人数,因为堕胎者可以采取在子宫中肢解胎儿的方式,事实上现在这种方式在堕胎者中更为普遍。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裁定仍是堕胎反对者期待已久的胜利,堕胎反对者一直希望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推动禁止堕胎程序实施。
 
    最高法院在1973年第一次确定了妇女的堕胎权利,最高法院法官表示,宪法允许全国范围内禁止实施某种特定的堕胎方式。法院的自由派法官不同意这一裁决,认为该裁决剥夺了妇女的堕胎权。
 
    根据最高法院法官5比4的投票结果,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做出决定,决定中说,国会通过的布什总统2003年签署的禁止部分堕胎法案并未违反宪法赋予妇女的堕胎权。
 
    虽然该法律没有为保护妇女健康做出例外规定但是该法律还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肯尼迪代表多数人的观点说“法律不应该给与堕胎医生在医疗实践中无拘束的选择机会。”违反规定的医生要蹲两年的牢房。
 
    布什政府认为该法律在堕胎和杀婴之间划了一道清晰的界线。布什表示这项裁决是布什政府在保护“圣洁的生命”时所取得的进步。晓棠)
 
转载自“中国日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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