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得宣传有效率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近日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征求意见稿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转载自“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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