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卫生部监督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于2006年10月至12月底期间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该局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7年5月20日。(联系人:房军;电话:010-68792407;传真:010-68792408;e-mail:food@moh.gov.cn)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征求意见稿附件还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附件:再次征求意见稿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 相关报道
-
-
· 化妆品不得宣传有效率 (2007-04-20)
· 揭秘14种化妆品美丽保鲜期 (2007-04-04)
· 关注你化妆品的防晒指数 (2007-03-27)
· 化妆品拟出毒害检测标准 80种有害物质将被查明 (2007-03-27)
· 质检总局将对化妆品定期检测 (2007-03-16)
· 《化妆品中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通过鉴定 (2007-03-14)
· 化妆品标签将对“特效”“抗皱”说不 近百个词汇被列入禁止标注用语 (2007-03-12)
· 进口化妆品包装须贴CIQ标志 八成购用者不知情 (2007-03-12)
· 重庆市工商局揭露医药保健化妆品虚假广告 (2007-03-09)
· 识别五种化妆品不良反应 (2007-02-12)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