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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决河北一企业生产的安全套构成不正当竞争

www.PharmNet.com.cn 2007-04-26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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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诉被告河北鸿发乳胶制品有限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河北鸿发乳胶制品有限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6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诉称,该公为一家以生产销售各类安全套为主要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生产的“奥妮”牌系列安全套经过多年经营在国内外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声誉,被工商部门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初,他们发现“奥妮”牌系列产品销量突然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商标为“金奥妮”“奥妮圆”的安全套产品,其外包装图案色彩布局排版等方面均与原告“奥妮”牌系列产品几乎一模一样其内包装也与原告产品内包装非常相似。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不是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也不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不构成相似因为安全套产品为特殊商品,所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告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市场培育,获得了多项荣誉,被工商部门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商誉,可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仿冒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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