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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管理制度》出台堕胎需要“做记录”

www.PharmNet.com.cn 2007-05-23 医药网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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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现象,省卫生厅出台相应管理制度。其中指出今后医疗机构购买B超时必须签订“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十四周以上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进行身份证登记,这是记者在省卫生厅获悉的。
 
    今后黑龙江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后的1个月内,县(包括县级市)以下医疗保健机构应到县卫生局备案,城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到市卫生局备案;填写“购买B超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同时,要与县或市卫生局签订“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凡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先查验手术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填写“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术后记录胎儿性别。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生确认、签字,并施行手术;术后查验身份证或户口,同行做好登记。发现妊娠妇女为选择性别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予以拒绝。
 
    另外,对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将其转诊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转载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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