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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乙肝辞退劳动者

www.PharmNet.com.cn 2007-06-29 《法制日报》 字号:放大 正常
  • 同仁堂药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用人单位不能以乙肝为由辞退劳动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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