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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牌减肥便携茶”广告批准文号被药监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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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收回“美诺牌减肥便携茶”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责令其交回相关的广告审查表。
 
    北京市美诺保健食品厂:
 
    根据江苏省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来函,你单位2007年5月24日在江苏《金陵晚报》B04版、2007年5月25日在四川《成都晚报》第5版、2007年5月26日在四川《华西都市报》第13版、2007年5月28日在江苏《扬子晚报》A12版发布的“美诺牌减肥便携茶”保健食品广告,存在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保健功能、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问题,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收回你单位取得的“美诺牌减肥便携茶”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7030021号]。请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并将该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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