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少生孩子奖励多多
记者日前获悉,牧区少数民族牧民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奖励金由1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省2003年至2005年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2558户牧民家庭,按照国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政策,每户补发2000元的奖励金。
近日,省上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牧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农牧民群众的关心、关怀、关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政策规定》共13条,其中对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对象,奖励扶助金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
扶助政策有: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确认,从子女死亡当年起,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凭残疾证,根据伤残等级,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40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民双女户家庭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一方因意外伤残或患有特殊重大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1000元-4000元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从最后死亡一方当年起,按每户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并可纳入农村五保。
另外,《政策规定》对农牧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医疗、扶贫贷款、劳务输出致富方面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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