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是大幅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准入门槛。原有的许可办法,对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仅从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执行上没有明确的指标,也没有体现出保健食品经营行业一些特有的条件,修改后的许可办法,强化索证义务,将法律规章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强制义务前置作为许可条件,要求企业在申报许可时提交拟经营的产品全套审批资料(包括注册证书、包装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购销合同等)。在具体操作上,审批部门将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以及经营的具体品种标注在许可证上,使执法部门能够宏观把握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便于日常监管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是堵塞许可证买卖的重大漏洞。在开办零售药店以及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项上,原有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办理“负责人变更”,直接给违法买卖许可证提供了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对于个别药店以及保健食品店老板因非法行医肇事逃逸的,允许其变更负责人就为他逃避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提供了便利,因此,此次修改将原有关规定表述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不予变更企业负责人”。
三是选择性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程序便利申请人。在大幅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门槛的同时,本次修改还在其许可程序上推行了告知承诺制,对于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比一般程序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50%。但是,为了把好源头安全关,减少杜绝被许可人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潜在危害,对于申请地址在原城中村等违法潜在风险较大的特殊区域的申请人,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对这类许可必须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另一方面,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被批准的申请人,审批后三个月内必须进行一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复查其申请时承诺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四是适当简化开办零售药店许可程序,删去“筹建”审批环节,改为在申办药店的申请表上将零售药店筹建以及现场验收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内容一并告知申请人,让申请人自主决定,体现了《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置的原则精神。
本次许可办法修改相关措施的推出,便利了诚实信用的申请人,拦截了违法经营者,在“安全”和“高效”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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