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称:缓解性别比失衡 中国应立法禁止堕胎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
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在中国,除了人工性别选择的堕胎以外,一般来说,堕胎是合法的,至今为止还没有引起多大的道德争议。然而,在美国,人们对是否应禁止堕胎争论得非常激烈,争论的焦点是谁的权利更重要:一个是未出生的胎儿,另一个是怀孕妇女。
最根本的一个问题是:胎儿是不是人?如果胎儿是人,那么胎儿的生命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应当禁止堕胎;如果胎儿还算不上是人,那么孕妇理应享有堕胎的权利。2003年11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禁止在怀孕晚期通过外科手段堕胎的法案。2006年3月,美国南达科他州州长朗兹签署法案,严格禁止所有的堕胎行为,唯一的例外是当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否则,实施手术的医生将被视为违法,最高可判5年监禁。
随意堕胎,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一般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这样做可以一举两得: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
- 相关报道
-
-
· 广东官员称:性别比不控制十年将增400万光棍 (2007-05-23)
· 黑龙江施行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2007-05-17)
· 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原因多方面 须采取综合措施 (2007-01-23)
· 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 专家称B超普及是直接原因 (2007-01-18)
· 海南五指山市新生婴儿性别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7-01-08)
· 北京:新生儿和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例均出现失衡 (2006-11-13)
· 结婚难觅“女花童” 广州新生儿性别比高于正常值 (2006-10-23)
· 新闻背景: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离正常值范围 (2006-10-23)
· 我国各地“支招”欲破解男女性别比失衡难题 (2006-10-23)
· 北京:新生儿性别比109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可举报 (2006-10-23)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