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规定:化妆品不得标注医疗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化妆品要标注全成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内容。同时颁布的还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两规定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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