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新规定:易过敏食品须标注“过敏提示”
记者在天津市部分超市内看到,很多食品的外包装标识不够统一。仅以袋装鲜奶为例,包装上仅有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标注等等,并没有“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的提示字样。
而按照《食品标识标注规定》,有以下八种情形的,应当在其标识上以大于或等于3mm高度的字样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者配料;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的食品;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与食品混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的非食用产品;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纤维醇、牛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毫升)。
食品名称标注真实属性
按照规定,食品名称应当标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近部位使用常用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标注。比如“东方美人——乌龙茶”,“银针——绿茶”等等。
标识不能明示暗示保健作用
按照标识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者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者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健康声明不得夸大宣传
按照标识规定,食品符合“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食品符合“低钠、非常低钠、无钠”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含钠量低的饮食可降低患高血压的危险,但该病也与许多其他因素有关;食品符合“低胆固醇、无胆固醇”和“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心脏病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但是饮食中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的低摄入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减少其发病的危险。
厂家、商家违规承担法律责任
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生产、销售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应当强制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本身固有的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或者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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