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部分实行“举证倒置”
在职业病诊断申请时,如果员工难以提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资料、健康监护档案资料,那么单位必须为此举证。记者昨天(18日)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该市的职业病诊断部分申请资料,原本必须由员工提供,现更改为员工难以提供时必须由单位提供。单位不提供,诊断机构将根据工作现场实际情况,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裁决”。
原先的职业病诊断相关规定明确,申请人(主要是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供职业史证明,包括所在单位、工作岗位的工作起止日期、损伤证明、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往往借口客观原因,不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资料、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提供给员工,员工的诊断申请往往由此搁浅。
《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对单位提出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预防、体检、监测、管理要求。此次本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客观实际,改变原先申请诊断的资料提供要求,明确职业史证明、损伤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提供,职业史证明必须由单位盖章出具,单位不愿意提供,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诊断机构按照仲裁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两者缺一,诊断机构将不予受理。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士表示,单位不提供应该提供的资料,意味着单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诊断机构会到员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作出有利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判断结论。“如果由于单位疏漏,未为上岗前的员工体检,员工上岗前已经得病并带病上岗,这个责任也在单位,诊断结果的‘这笔账’应该算在单位头上,单位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据悉,卫生部目前正在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在修订的《办法》除了明确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的资料、不予受理的情况外,还规定了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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