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目录增加儿童用药
近期,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劳动保障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由于山东省有6个市成为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城市,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和本次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目录,不得另行增加和删减药品品种,并及时做好本市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的调整和维护。
对此次新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以及修改凡例后增加的适宜儿童使用剂型的各类药品,不得扩大范围使用。
由于儿童用药的特殊性,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同时要求,各市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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