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手术签字制度”为了什么?
12月10日上午,在卫生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上个月发生的北京某家医院因为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医疗事故,卫生部发言人表示,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患方的签字也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这是官方针对“手术签字制度”的首度开腔,同时也肯定了签字制度的合理性。
孕妇李丽云之死,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事件发生已有半个月,各界的议论仍然沸沸扬扬,主要的焦点都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因此有人说,要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更也有人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纷纷扰扰都离不开“法律”二字,而“罪魁祸首”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更首当其冲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有人拿出国外立法或者案例作为证据,证明医院的不负责任,或者证明33条的不合理性。然而,我们也别忘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肖志云作为孩子父亲,并强烈反对进行剖宫治疗的情况下,即便放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医生都绝不敢轻举妄动。综观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紧急情况”,也不曾包括这么一项特殊许可。
如果硬要给这个悲剧与法律下个关联性的结论,那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的规定并没有错,李丽云之死的根源也不在于这个“荒谬且过时”的规定。“手术签字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医院滥用权力,因此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时至今日,该项制度的出发点依然未变。不要小觑这么小小一个签字,它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尊重了病人处置自身身体,乃至生命的权利。如果放松这样一个制度,哪怕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对于任何一个病人而言都绝非一件幸事。因为你必须警惕你在哪天生病之后,医院以“治疗”为由,导致某个器官不翼而飞,更要命的是,你原来已经在神志不清时“同意”了该次治疗。
然而,即使已经为法律正名,依然无法不从心底感到悲凉。医患关系已经脆弱到何种程度,以至于肖志云执拗到奉献出自己妻子和孩子的生命?卫生部在例会上,提到“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患方的签字也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只意味着同意接受医生治疗,并了解手术所具有的风险,并不因签字而豁免了医生作为专业人士所具有的特殊责任。在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失误等原因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医院及医生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不知道,在现场有没有人曾经告诉过肖志云,他的签名所代表的含义。即便有,他信不信,这个拷问更为深刻。(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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