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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宠物不注射狂犬病疫苗最高可罚千元

www.PharmNet.com.cn 2007-12-28 三湘都市报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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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宠物的市民今后可要注意了,主人不及时给猫狗们注射狂犬病疫苗,今后将被处以最高一千元的罚款。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省农业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实施。
 
    该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要求?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对民众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省畜牧水产局局长曹英华。
 
    不打疫苗主人担法律责任
 
    新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面做了重点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动物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增加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认定和防疫保障机制等内容,其中最突出的是细化了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经营者是防疫责任主体,如果没有承担防疫义务,就被处罚养殖业财产的10%以上,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市民饲养的犬类等宠物也要定期防疫,不然宠物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如果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曹英华表示,新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尸体必须申报检疫
 
    据畜牧部门统计,仅11月份,我省生猪屠宰企业就销毁病死猪近万头。这些病死猪要么是动物检疫员在例行检疫时发现的,要么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突击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那么没被检疫发现的呢?不久前,本报还曾暗访报道过,城郊部分黑心商贩,宰杀、贩运病死猪坑害市民的事件。
 
    那么病死动物及死去的宠物到底该怎么处理呢?曹英华称,新法明确规定,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不合格的,就得销毁。“如不按规定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曹英华表示,家养的宠物“过逝”,尸体简单做填埋处理并不科学,生理死亡的动物需要深埋处理,病理死亡的需要通过焚烧炉处理。
 
    动物表演要有“健康证”
 
    街头我们经常看到牵着猴表演节目讨钱的场景。近几年,不少旅游景区及演艺场所推出了动物表演。明年起,参加演出的动物没有检疫证明,动物表演就属违法行为了。
 
    曹英华说,新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而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如违反,将对货主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也都需附有检疫证明。违反规定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另外,今后开办宠物医院首先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只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才能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目前,在长沙地区开办宠物医院应当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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