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
医药网www.PharmNet.com.cn整理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卫生部医政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医药网www.PharmNet.com.cn整理
医药网www.PharmNet.com.cn整理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医药网www.PharmNet.com.cn整理
医药网www.PharmNet.com.cn整理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附件:1.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名单
- 相关报道
-
-
· 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首次进行学员结业考核 (2007-02-26)
· “传统型”临床药师遭遇挑战 (2006-07-27)
· 中国医院协会关于组织第二批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6-07-11)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