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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

www.PharmNet.com.cn 2008-01-08 医药网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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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26日,卫生部医政司发布了《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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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卫生部医政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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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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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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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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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请到卫生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www.moh.gov.cn。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医药网整理;据“卫生部政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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