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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订计划生育条例 11种情形可再生第二胎

www.PharmNet.com.cn 2008-03-07 大江网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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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系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昨日,省法制办将该条例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编:330046)或者电子邮件(longxiao0307@sina.com)方式于2008年4月6日前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
 
    11种情形可领证再生育一胎子女
 
    据了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包括: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死亡的;3、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5、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五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7、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8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10、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1、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晚婚增加婚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
 
    无业人员终身无子女可获一次性投保奖励
 
    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核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持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个体行医人员禁止施行计生手术
 
    条例提出,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新法制报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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