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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应改刑法遏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www.PharmNet.com.cn 2008-03-17 法制网-法制日报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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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重要原因,就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存在,而我国刑法对于上述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副市长刘顺妮代表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法,以严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
 
    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我国新生儿性别男女比高达117:100。“原因就在于上世纪80年代,B超等能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并逐渐得以广泛普及。”刘顺妮代表指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给社会带来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现象和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
 
    刘顺妮认为,现行刑法在惩治上述两类行为时存在缺陷:尽管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各种惩治方式,但没有明确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而且,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如果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为孕妇进行这两种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定罪。”
 
    鉴于刑法存在的漏洞,刘顺妮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修改,一是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内容,可以考虑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或执业地点,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都纳入这类主体的范围。二是在非法行医罪法条中,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列举出来,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其中。“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目前对这类行为定性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规定的可操作性。”(记者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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