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行业动态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必须有合法用途

www.PharmNet.com.cn 2008-04-12 医药经济报 字号:放大 正常
化妆品网
    在本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通报兴奋剂专项治理情况时表示,SFDA将对兴奋剂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惟一条件是有合法用途,必须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在反兴奋剂行动中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颜江瑛介绍说,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反兴奋剂条例》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这两类药品,不仅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还要取得进口准许证,进口准许证由SFDA审核批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出口则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颜江瑛表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不仅能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进入我国,也是防止我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流入他国市场的重要举措。(王丹)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对“兴奋剂进出口管理必须有合法用途...”发表评论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返回医药资讯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