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纳入今后5年立法规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和2008年立法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报省委批准,已于2008年4月15日下发施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计划包括10件制定、修订项目和7件预备项目。其中10件制定、修订项目是:《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任德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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