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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全文)

www.PharmNet.com.cn 2008-05-20 中国新闻网  字号:放大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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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卫生部现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2. 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3.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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