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相关资讯

福建:个体户及雇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www.PharmNet.com.cn 2008-06-11 新华网 字号:放大 正常
  • 化妆品网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意见规定,缴费基数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规定的费率确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至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对“福建:个体户及雇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发表评论
中国医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对注明“医药网整理”或特约撰稿人供稿之资讯,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如对本网资讯内容有疑议,可及时与我们联系。
  •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返回医药资讯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