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高协作组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各协作组开展重点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以及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等工作奠定基础,带动重点专科相关专业总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荐筛选一批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实协作组工作力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单位范围
二、推荐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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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科 |
(2)肝病科 |
(3)肾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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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血液病科 |
(5)肺病科 |
(6)糖尿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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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年病科 |
(8)风湿病科 |
(9)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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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皮肤科 |
(11)肛肠科 |
(12)肿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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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妇(产)科 |
(14)儿科 |
(15)推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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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眼科 |
(17)耳鼻咽喉科 |
(18)精神疾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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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康复科 |
(20)传染病科 |
(21)其他 |
三、被推荐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高的中医专科建设水平,所确定的重点病种在诊疗上能够体现出中医药优势,在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二)被推荐的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三)被推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自2006年4月以来,未发生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被推荐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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