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报三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通报指出,2007年以来,有关地方先后查办了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董某、原药械科科长危某,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原副主任医师徐某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原院长王某及数名临床科室负责人顶风违纪违法收受医药企业回扣款的案件。
董某,原系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院长,于2005年-2007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钱物折合人民币37820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撤销其东乡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危某,原系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于2005年-2007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回扣人民币21200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其东乡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职务。
徐某,原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回扣人民币99000元。检察机关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济医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湖北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省卫生系统通报了此案。
王某,原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院长,于2006年初-2007年4月先后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9万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陈某、朱某和邓某,分别系原陈江医院医务科长兼急诊科主任、外科主任和妇产科主任。3人于2006年12月-2007年5月分别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41714元、38739元和42078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3人拘役4个月、2个月和4个月。
通报指出,全国卫生系统从业人员都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严格自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坚决查处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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