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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医药价格改革 深圳成首批试点

www.PharmNet.com.cn 2008-12-03 广州日报 字号:放大 正常
  • 同仁堂药业
    生意社12月3日讯 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主要着眼于药品价格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这两大块内容。
 
    方案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常见病处方药分期分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以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通过对药品价格实施最高限价、实际出厂价格报备和规定流通差率的“三控”措施,有效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现象。
 
    此外,深圳、韶关、湛江等市作为试点,率先进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3年至5年内,逐步降低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
 
    之所以选择这三个城市作为试点,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认为,政府经过了慎重考虑,三个试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韶关乳源县代表了贫困地区,深圳代表了发达地区,湛江居于两者中间。这意味着试点取得的经验不仅对于广东,也对于全国行将推动的医疗改革有着借鉴作用:医改如果采取“一刀切”做法,肯定行不通,势必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异。
 
    方案要点详述
 
    药品价格改革
 
    对原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常见病处方药分期分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通过对药品价格实施最高限价、实际出厂价格报备和规定流通差率的“三控”措施,有效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现象。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选择深圳、韶关、湛江等市为试点市,先行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368号文精神,对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原非政府定价范围的常见病处方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管理目录由省物价局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两年调整一次药品价格
 
    将药品价格管理由现行按通用名制订最高零售价的“一控”模式,改为控制最高零售价、流通差率、供货价的“三控”模式,对药品价格实行全程监管。
 
    建立新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 确立分类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疗效显著、安全性好的药品,实行以成本(含开发费用)为基础,适当考虑药品疗效、安全性和社会效益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 建立定期审定药品价格制度。全省性的药品价格调整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价格审定每年两次。
 
    ● 规范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程序。政府制订药品价格的程序包括药品价格调查监测、成本监审、价格审核、专家评审或论证、社会公示和公告发布等,公开、科学、有序地制订药品价格。
 
    ● 建立专家评审与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价格调整前先成本监审
 
    ● 建立药品价格调查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信息调查监测网络和体系;调查监测的对象包括医疗服务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调查监测的范围涵盖国内市场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的到岸价;定期公布调查监测数据;建立药品价格数据库。
 
    ● 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控机制。制订《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监管办法》,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标示建议出厂价、零售价的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
 
    ● 建立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调整前,必要时先通过成本监审。
 
    ● 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提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格
 
    ● 逐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全省在总结改革试点市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3年至5年内,逐步降低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试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差别加价率,价廉药实行高加价率,价高药实行低加价率。
 
    ●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力度。
 
    ● 逐步实现医疗服务按成本定价,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确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机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化验等项目的收费。
 
    部分病种试行单病种收费
 
    ● 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药分业和鼓励使用廉价药的药价管理模式。
 
    ● 探索医院服务机构单病种收费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试行部分病种按单病种收费,抑制医院重复检查、重复治疗、重复计费以及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等行为。
 
    ● 建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的监控制度,监测并定期公布出厂价、批发价、到岸价,增加价格透明度。必要时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折扣率,合理认定新产品及首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水平,建立招标最高零售价限价制度等措施,抑制其不合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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