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中相关问题答疑
医药网3月11日讯
1.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分配中,部分品种医疗机构2019年未采购过原研药或国产仿制药,本次被分配到原研药或国产仿制药的量,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四、约定采购量”相关规定,部分中选品种产生了约定采购量的调拨,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
(1)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调拨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根据《工作方案》,每个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为该品种2019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至45%之间。本次部分品种A组因医疗机构上报的总预采购量未达到该品种2019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按规则A组约定采购量需进行补足,故从B组中调拨部分量至A组。
(2)根据中选情况调拨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本次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中,部分品种A、B两组均有企业申报,但A组无中选药品,按规则A组约定采购量的50%需归并至B组;部分中选品种A组按《工作方案》中“价格评审”规则评审后只获得50%的原约定采购量,按规则A组另50%原约定采购量的一半需归并B组。
2.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是否仍可以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答:根据《浙江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采购周期为12个月。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
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能否采购同品规未中选产品?
答: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在协议期内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采购中选药品或者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未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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