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调整部分药品集采属性及价格的公告
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及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要求,为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由“挂网采购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并以“国家医保谈判价格”为集采限价,请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目录及价格。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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