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示部分国家集采中选同通用名药品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国家集采中选同通用名药品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报系统--申(投)诉管理--申(投)诉”,在“问题反馈”服务事项中勾选对应服务分类,选择涉及产品,上传相应材料,点击“保存并提交”。材料应为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批复、说明、官网截屏等。若材料出现无法辨识的由企业承担后果。
在我省药采平台挂网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中标价的,或被举报材料价格造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在我省挂网资格。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中标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从查实之日起暂停一年挂网资格。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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