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未供应安徽药品价格调整
药采〔2024〕2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国家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未供应安徽药品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及其他规格及包装药品,详见附件1,其中:
(一)已挂网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药品,须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的申请挂网。
(二)已挂网同企业同品种且未在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药品,中选企业应当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申请挂网价格。
(三)未挂网及目前已暂停挂网药品,本次无需申报。后期如申请挂网(或恢复挂网),须先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二、调整时间及方式
2024年3月18日至3月25日,相关企业登陆我省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招标管理】进入系统,选择【日常申报】→【其他事项申请】→【新增变更申请】→【变更事项】→【自主降价申请】选择申报价格,标题须注明“第九批非主非备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并上传申报函(详见附件2)后提交。待审核通过后,采购平台中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变更。
三、其他要求
(一)第九批我省中选药品、备供及第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或已确定的价格挂网。
(二)各中选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调整挂网价格,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
(三)逾期不操作或价格不符合要求,视为拒绝调整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处置,并上报国家联采办。
(四)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中选药品在我省挂网价格偏高的,鼓励相关医药企业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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