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新增挂网药品医疗机构议价的工作提示(三)
各药品企业、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等文件精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范上海成为药品“首涨地”,针对本市按照《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4号)相关要求公布的部分新增挂网药品,市药事所开展了价格公允性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具体评估内容提示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市按照《关于优化本市药品挂网采购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4号)工作程序公布的新增挂网议价且暂无国家挂网监测价的药品,除国家谈判、竞价品种,原则上均进行价格公允性评估。
二、评估方法
(一)按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本市最低红线价格及其国家监测价就近就低差比(即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下,优先同规格同包装材质进行差比,以下简称“三同”差比价),两者取低,作为该药品的公允评估价,鼓励企业主动递交价格承诺,以公允评估价作为议价红线。如无“三同”差比价参考,取新增挂网编码生效当天最低黄线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公允评估价。
必要时,企业应提供成本情况等相关价格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正式认定结论,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理保证鉴证报告。
(二)针对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创新药品及自费药品,如无“三同”差比价参考,企业可递交《挂网承诺书》,承诺以全国最低价在本市挂网,后续如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低于上海挂网价格的,企业应主动及时联动下调价格。
(三)针对上述拒绝或逾期未递交价格承诺的药品,如药品议价价格高于当前最低黄线价格及公允评估价取低时,将被视为价高采购风险产品,上海市医保招采子系统将在医疗机构议价和采购时进行红色弹框提示。同时,市药事所将对首议医疗机构开展函询工作,要求提供院长、纪委书记双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价格情况说明。如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充分理由议价、或者不满足双签字要求等情况,视作无效议价,市药事所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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