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文件要求,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供货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一是制度有创新。2022年3月,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2号),创新完善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机制,在全国较早提出“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二是落实有支撑。2022年11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2〕34号),在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结算、代保管账户管理、账务处理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实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省直接结算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是条件已成熟。2024年4月,为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破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国谈药品出现的“进院难”现象,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11号)。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一)明确实施范围。明确全省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
(二)明确结算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全省协议范本,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结账单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进行结算,从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拨付。
(三)规范结算流程。一是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汇总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品种实际采购量和供货企业信息按月推送。二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国家谈判药货款结算协议,三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已签订货款结算协议的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四是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结算周转金制度。
三、《通知》对医药供货企业和参保群众有什么优势?
医药供货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的国谈药货款,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拨付,回款时间由之前的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缩短到按月执行,增加医药供货企业的现金流,极大地降低医药供货企业运行成本, 提高了供货企业的竞争力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了参保群众药品的用药可及性。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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