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2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2项(详见附件2)。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4)。
三、有关要求
(一)附件1所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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