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制度,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早在2017年,财政部就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发布以来,该制度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当下正处在长护险试点地区制度衔接和其他地区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及时统一和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另外,新规还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来反映医保领域新业务模式,旨在提高信息颗粒度,为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财政部方面介绍,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的回款难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办机构需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也将加强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医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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