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 年 9 月 15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6〕12 号),文件由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发布。
通知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部署,贯彻国家卫健委、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 号)相关要求,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本次文件聚焦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与管理,推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朝着专业化、规范化、可持续方向发展。
一、加快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进度
各地要按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托育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建设规模适度、装备适宜、功能完善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同步谋划推动投入运营。
(一)加快建设进度。各地要指导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单位落实日常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督促。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按工期推进。在保障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中央投资支持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开工、第二年年底前竣工。各地要推动未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已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尽快竣工。
(二)加快运营进度。各地要尽早制定项目运营方案,明确运营要求和时间节点。要建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监督、安全等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强化日常运营保障。获得中央投资支持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投入运营,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各地要推动已建成项目尽快投入运营。
二、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服务引领作用
各地要支持、指导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婴幼儿家庭、托育机构的需求,提供针对婴幼儿家庭的托育、科学育儿指导等服务,以及针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对本地区托育服务的引领作用。
(一)做优托育服务。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坚持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原则,严格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种形式服务;创设适宜环境,合理设置班型,科学制定婴幼儿作息和活动方案,提供安全照护、营养膳食、情感关爱等优质服务;严格落实机构管理、保育指导、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安全等要求,以高标准确保托育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指导科学育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与街道、社区合作,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育儿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和照护技能。
(三)加强健康指导。开展托育服务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与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本地特色、婴幼儿特点、家庭需求和服务能力等,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为在托婴幼儿提供体格检查、疾病防控、伤害预防、营养膳食等专业指导服务。
(四)强化队伍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由婴幼儿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托育队伍,健全人员激励、考核和保障机制。总结有益经验、有效举措,不断提升托育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五)夯实安全责任。开展托育服务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把婴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严守安全底线。
(六)总结实践经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做法,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精准分析托育行业发展短板、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问题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七)提升服务品质。开展托育服务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发挥托育服务质量提升的带动作用,完善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引领本地区托育服务提升品质、规范发展。
三、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要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实际,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托育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等。
(一)提升培训能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联合高校、妇幼保健机构等力量,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围绕托育服务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内容开展规范化培训。加强现场教学点位建设,扩大优质培训资源供给。
(二)健全培训机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中央财政支持的托育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做好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健全“理论学习+线下培训+岗位实践”培训体系,增强培训实效。建立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制度和培训效果监测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三)加强宣传指导。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托育机构落实托育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深入单位、社区、企业,宣传托育服务的理念方法、优秀案例、服务效果,提升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认可度。
四、支持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接受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托育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一)支持机构管理。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围绕托育机构办托条件、保育照护、卫生保健、人员队伍等质量要求,加强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形成专业高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开展培训推广活动,帮助托育机构提升质量。
(二)支持行业管理。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托育服务质量管理,围绕场地环境、设施设备、服务质量、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等排查托育服务质量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标准规范,健全管理制度,提升区域内的托育服务质量水平。
(三)支持技术服务。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托育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托育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方案。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规划布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城市为单元整体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盘活闲置场地、划拨托育用地等方式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30年前实现地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落实好税费减免、价格优惠、人员培养培训等政策,完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支持措施,切实保障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支持计生协会等承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功能作用,引领托幼一体、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等规范发展。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指导,结合中心性质、运营能力等情况,明确职能任务。要建立常态化指导督促机制,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堵点、难点问题,推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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