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目录第九轮动态调整
各高值医用耗材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皖医改〔2014〕1号)要求,经省医保局价采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开展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目录第九轮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办法
(一)备案交易目录产品申请转入集中交易目录
备案交易目录内产品(含带量采购中选的备案交易目录产品),如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价格,省医药采购中心根据以下规则计算产品限价,经公示、企业确认后纳入集中交易目录。
1.限价依据:①2020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包括中标价、挂网限价、参考价等,下同)。如企业自愿以省级(含省级联盟、国采)带量采购中选价参与目录调整,视同省级中标价;②安徽省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经配送的采购单为准,当前为或曾为中选产品的,中选价形成的实际采购价除外,下同)。
2.限价办法: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最低值;②我省省、市级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最低值;③我省省、市级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下调15%。取①②③三者的低值作为拟限价。
3.原则上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前20位相同的同注册证产品(下称同产品)平台限价相同,申请企业填报外省价格时,“是否适用同证同码同限价”应选择“是”并填写同产品最低价格,涉及已在集中交易目录的同产品,在限价确认时同步调整确认。
对同产品不同流水号涉及面积、装量等差异的,透析液及透析粉除装量差异外,对应A、B液的,申请企业填报外省价格时,“是否适用同证同码同限价”可选择“否”,并上传不适用规则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按流水号填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是否适用同证同码同限价”选择“否”的产品申报完成后将组织专家论证,对专家论证属于“适用同证同码同限价”规则的产品,属于无效申报,不接受本轮目录调整申请。
(二)集中交易目录产品申请转入备案交易目录
集中交易目录内产品,企业可申请转入备案交易目录。
二、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至9月22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
三、相关说明
(一)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数据库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招标业务管理”下“动态调整管理-目录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选择产品发起调整并提交,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二)企业有2020年1月1日以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含已公布尚未执行的),须在申报系统如实填报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并上传价格证明材料(省级挂网平台截图、中标通知书等);无2020年1月1日以来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的产品,须上传无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价格的承诺书(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安徽省省、市级医疗机构最近一次实际采购价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获取,企业无需填报和上传材料。
(三)企业对所提供的价格信息及证明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医药采购中心将对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予以公示。若发现有企业未如实提供产品(以流水号计)相关信息,经查实后,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定和处置。
咨询电话:0551-62634508,62657806。
附件 承诺书.docx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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