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6周岁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及《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立医疗机构6周岁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加收项目及相关事项
(一)公立医疗机构收治6周岁以下儿童(住院期间儿童跨周岁生日的,以入院时间为准,门诊以就诊时间为准),在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基础上,一般检查治疗类项目(部分,50项)可加收10%,临床各系统诊疗类项目(部分,66项)可加收25%,经血管介入诊疗类项目(全部)可加收30%、手术治疗类项目(全部)可加收30% ,中医类项目(部分,48项)可加收25%,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含小儿的项目不纳入加收范围。具体项目清单及加收幅度详见附件。
(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同步将允许加收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现行医保支付类别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专门针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院管理,强化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人文关怀,持续提高患儿和家属满意度。
(三)各地要强化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增强经办窗口和医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能力,积极准确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化解风险矛盾。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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