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版)
赣药监规【2025】8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一、本次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落实行政执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重点对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参考情形进行了调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杜绝趋利性执法。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两品一械”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三、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两品一械”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四、本“两品一械”裁量基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原裁量基准自生效之日废止。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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