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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增和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决定新增和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激光除皱术”等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详见附件2)。
 
  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备开展相关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在执行价格前一周,需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电子屏幕、医疗机构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消费。在价格纠纷和收费投诉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当患者对项目价格存在异议或提出收费投诉时,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主动与患者沟通,详细解释价格构成、收费依据等内容。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理此类问题,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回应患者的诉求。若患者及社会舆论对项目价格存在异议,经沟通解释仍无法消除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价格构成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五、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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